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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明年起新建经济适用房和商品房须配建廉租房
所属区域:重庆市 新闻类别:新闻动态 发布时间:2008-1-2 14:01:00 人气指数:
 
新建经济适用房和商品房须配建廉租房

  经济适用房将实行动态监管

  四种途径扩大农民工住房供应

  昨日(27日),重庆市建委负责人在”改进和完善经济适用房建设管理新闻通气会”上称:我市将多渠道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廉租住房明年起实行配套建设制度

  明年起,重庆市将实行廉租住房配套建设制度,即新建的经济适用房和商品房中必须配套建设廉租住房。

  市建委负责人介绍,经济适用房应按建筑总面积不低于10%的比例配建廉租房,商品房项目也应按一定比例配建廉租房。开发企业认为不宜配建的,可采取货币形式由房地产主管部门统一组织配建。

  对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和保障面积标准,将根据城市经济发展水平和住房价格水平等因素制定,实施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新建廉租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30至50平方米以内,并逐步将政府管理的公有住房转换为廉租住房,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中小户型住房面向社会出租。

  市、区县要建立专项资金,用于廉租住房保障。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之后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

  对经审核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属实物配租的,采取提高租金标准或收回廉租住房的方式,属租赁补贴的采取停发租赁补贴的方式停止保障。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以及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居住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取消保障资格,收回承租廉租住房或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经济适用房多管齐下规范销售行为

  据初步估计,重庆市现有符合经济适用房购买条件的低收入人群16万户,由于经济适用房供不应求,导致一段时期以来个别项目存在违规炒号等行为。

  为规范经济适用房销售行为,重庆市将对经济适用房供应对象进行严格的动态管理―――

  经济适用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已享受过福利分房或购买过经济适用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原经济适用房由政府按规定回购。

  经济适用房申购必须实行实名制。经济适用房项目在销售前,项目所在区建委须在项目销售现场发布公告,告知申购经济适用房的领表人须与实际购买人相符,同时对经济适用房销售全过程进行监管。发放申请表的时间、地点要提前在媒体上公告。经济适用房项目申请表由区建委在发表现场交给开发企业。

  为制止损害低收入市民购房利益的不法行为,市建委昨日还公布了主城各区经济适用房管理办公室监督电话,分别是:渝中区63826084;大渡口区68950770;江北区67755294;沙坪坝区86565850;九龙坡区61577229;南岸区62988283;北碚区68861753;渝北区67814556;巴南区66233456。

  农民工住房

  用工单位要提供居住场所或给予租房补贴

  根据市政府日前出台的《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我市将多渠道改善农民工居住环境,让进城农民工安居乐业。

  鼓励用工单位在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利用自有存量土地,修建适合农民工居住的集体宿舍。

  开发区和工业园区按照节约集约用地原则,统一代用工单位统筹规划、集中配套建设一定规模的集体宿舍和”探亲房”,面向园区内企业和务工农民出租。

  鼓励社会单位和人员将闲置房屋改建为适合农民工租住的公寓,面向进城流动务工农民出租,减免租赁受益应缴纳的营业税、房产和企业所得税等相关税收。

  农民工家庭在城镇首次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自主解决住房问题的,免交相关契税。

  《意见》同时要求,用工单位要向农民工提供符合安全标准和基本卫生条件的居住场所。不能提供居住场所的,要给予一定的租房补贴,提高其承租住房能力。集中建设的农民工集体宿舍,要适当配备必要的文化设施。

  据悉,凡与农民工建立正式劳务关系且有条件的用工单位,均应根据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相关规定,为农民工建立住房公积金专户,按时足额缴存。(记者 廖雪梅 实习生 陈亚丹)

  文章来源:乌鲁木齐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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